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开发区仁和钢管出租站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9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仁和钢管出租站,经营场所丹阳市开发区永安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UFHQY8N。
经营者:冷耀勤,男,汉族,1963年6月4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杭县白砂镇朋新村观山路集镇农贸市场**,组织机构代码MA34A5GP-0。
法定代表人:杨娟。
解除保全申请人丹阳市开发区仁和钢管出租站与被告***、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款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盈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俊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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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陈庆
书记员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