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080号
原告:*****租赁站,经营场所***九龙街道伏龙村三合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30MA6E3CWT0C(1-1)。
经营者:任洪强,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盛梅,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百合镇街村**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504MA62242X4C。
法定代表人:向东。
被告:***,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原告*****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1.33元,由原告*****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敏
书 记 员 雷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