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9财保8号
申请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东,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保证金8897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保证金88975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969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关晓梅
审判员 王智宽
审判员 白卫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