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29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案件保全期间向我院执行款专户打入保证金889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四川宏图大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打入我院执行款专户(平陆农商行尾号3736账户)的保证金57069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重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怡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