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942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原告:***,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道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箐娜 zdqz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