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3民初9427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原告:***,男,197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道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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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