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3民初3417号
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黄山铺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士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高桥镇桥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红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9元,减半收取2174.5元,由原告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纪云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