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民初6601号
原告:张运伟,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长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顾冬霞,总经理。
被告:吕学刚,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被告:胡全成,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张运伟与被告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吕学刚、胡全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张运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运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良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英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