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黄山铺镇龙山店村。
法定代表人:徐继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高桥镇桥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冬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鲁1323民初3148号民事判决书。经审查,被执行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述判决书目前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皓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杜正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鑫磊
书 记 员 秦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