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诉前调确265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28321972********,住山东省沂南县界湖镇***树一组2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桥舜路1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强,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13231982********,住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镇南***168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本院委派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23年3月6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0000元,于2023年5月1日前付清;
二、若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则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以实际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案一次性处理完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牛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