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诉前调确888号
申请人:***,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28261966********,住山东省莒县果庄乡来家官庄村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高桥镇桥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本院委派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于2022年10月12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元,于2022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此款打入***提供的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账号为:62231916********;
二、若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按时支付,应按照22627元支付,***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以上债务履行完毕后,双方所有债务结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经沂水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牛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