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民初2736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沂南县。
被告: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立案当日以需进一步确定被告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请求,且明确表示不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