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3民初690号
原告:泸州源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兴盛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14559018U。
法定代表人:潘全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礼,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莎,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区打古镇建设街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92N6E23。
负责人:雷杰。
被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2号5幢1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3QN2T。
法定代表人:刘露。
原告泸州源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泸州源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源通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梁朝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