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823号
申请人: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223QN2T,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平安路2号5幢1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刘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继军,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2KBG31,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发展路8号院1号楼7层709。
申请人四川宏川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刘露自愿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道××段××号××栋××单元××号房屋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中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刘露名下所有的位于龙马潭区××道××段××号××栋××单元××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