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1621号之二
原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工业园区淮河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戴梨园村三组118号101室、102室、201室、202室。
法定代表人:于泳。
被告:李芳,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5360元,由原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思宇
书 记 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