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3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54606018E,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边寿民路53号蓝天涂料厂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宾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 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