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02民初627号
原告:保山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河村街(乡政府下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9798511X7。
法定代表人:赵自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雪、陈洪义(实习律师)云南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传媒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6C3R1P。
法定代表人:李晨,总经理。
被告:***丽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柳上村委会柳上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L1U6N0P。
法定代表人:王军。
第三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永昌兰郡6-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02MA6L29MG3M。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原告保山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恒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丽恒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计2293元,由原告保山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幸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