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骋宇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127号
原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宝海路18号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857307。
法定代表人:何汝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迟迎,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传媒大厦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6C3R1P。
法定代表人:李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艳,系该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骋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京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孔佛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