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营鑫建材租赁站、贵州西南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7871号
原告:贵阳营鑫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73328847C。
经营者:冉隆斌。
被告:贵州西南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KY9H8Q。
法定代表人:李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阳营鑫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贵州西南恒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贵阳营鑫建材租赁站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营鑫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0元,由贵阳营鑫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章振玺
书 记 员  梁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