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邦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石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邦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10民初1717号
原告石家庄石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邦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石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石家庄石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石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石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卿
书记员  姚月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