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执异6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龙泉路公安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明义,职务董事。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生,住鹿泉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生,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但未提供或补足异议申请材料。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忠书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牛 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