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10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谷茂,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区。
被执行人:梁彦中,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被执行人: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本院在执行谷茂与梁彦中、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7日向梁彦中、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810000元,利息194400元,案件受理费59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500元,共计1025850元。但被执行人梁彦中、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彦中、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025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张集中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