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4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2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审被告:谷茂,男,******1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原审被告:梁彦中,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
原审被告:河北昊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义因与被上诉人**、***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0民初4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义于2017年4月2日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