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3民初230号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成功街鑫溢财富广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622911226。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职员。 被告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中甲,组织机构代码:7821503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 被告**,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XX亮,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女,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安市。 被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安市。 被告**和,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安市。 被告***,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南安市。 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因与被告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新兴公司)、***、**、XX亮、***、***、***、**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新兴公司、***、**、XX亮、***、***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7月31日,被告福建新兴公司向原告申请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双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HT9070232150000919的《银行承兑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福建新兴公司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1000万元,到期日为2016年1月31日,保证金比例50%,逾期垫款罚息日万分之五。为保证上述合同的履行,原告与被告福建新兴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提供名下即***名下位于***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超高层住宅北区住9号楼9A1501、**名下位于***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高层住宅北区侧住9号楼9A1502房产为债务人福建新兴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均为50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原、被告共同向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泉房他证***(丰)字第201400757号。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XX亮、***、***、***、**和、***自愿为债务人福建新兴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500万元,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500万元保证金,原告依约开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告福建新兴公司未能按约补足票款,形成垫款。原告依约扣除保证金500万元及利息1362.69元后,尚欠垫款本金4998687.31元及罚息1695439.41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履行抵押担保义务,被告XX亮、***、***、***、**和、***未履行保证担保义务。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福建新兴公司偿还原告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8687.31元及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2、判令被告XX亮、***、***、***、**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履行抵押担保义务,依法拍卖、变卖***、**名下抵押物即***名下位于***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超高层住宅北区住9号楼9A1501、**名下位于***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高层住宅北区侧住9号楼9A1502房产,并由原告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各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 被告福建新兴公司、***、**、XX亮、***、***、***、**和、***均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原告(抵押权人)与被告(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自愿为抵押权人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与债务人福建新兴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500万元;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抵押物为***名下***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超高层住宅北区住9号楼9A1501[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字第201319149号]和**名下位于***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高层住宅北区侧住9号楼9A1502[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丰)字第201319148号]的房地产。1月23日,双方至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泉房他证***(丰)字第201400757号《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1月22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保证人)XX亮、***、***、***、**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与债务人福建新兴公司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500万元;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7月31日,原告(承兑人)与被告(申请人)福建新兴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约定:申请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总金额1000万元;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三天内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在承兑人处开立的账户;汇票经承兑之前,申请人按汇票金额的50%即500万元整一次性交存承兑人保证金专户;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对因承兑人垫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及逾期罚息,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垫付票款及罚息按万分之五计息。当日,被告福建新兴公司交纳保证金500万元给原告。原告开立号码为314000512423427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给被告福建新兴公司,出票人为福建新兴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美圣辰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万元,到期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日,原告支付1000万元给深圳市美圣辰贸易有限公司。因福建新兴公司未将应付票款足额存入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原告扣收福建新兴公司交存的保证金和利息后,为福建新兴公司垫付了4998687.31元。上述垫付款,被告福建新兴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福建新兴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XX亮、***、***、***、**和、***的身份证,《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清单》、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房他证***(丰)字第201400757号《房屋他项权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书》、《单位活期转账业务凭证》、《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清单》、3140005124234276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凭证》,普通贷款账户交易明细查询登记簿,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XX亮、***、***、***、**和、***于2015年1月22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关系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应确认有效,房产抵押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记时设立。嗣后,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与被告福建新兴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并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给福建新兴公司,票款金额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福建新兴公司未依约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原告,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为福建新兴公司垫付票款4998687.31元。上述垫付款,福建新兴公司至今未偿还原告。现原告请求被告福建新兴公司偿还尚欠垫付款4998687.31元,并依照《银行承兑协议书》约定支付罚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福建新兴公司基于《银行承兑协议书》形成的上述债权,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债权。依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以其房产为福建新兴公司的最高债权本金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XX亮、***、***、***、**和、***为福建新兴公司向原告的最高债权本金500万元提供保证期间两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现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本院起诉,请求保证人XX亮、***、***、***、**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XX亮、***、***、***、**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新兴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被告福建新兴公司、***、**、XX亮、***、***、***、**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4998687.31元及其罚息(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书》约定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XX亮、***、***、***、**和、***对福建省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亮、***、***、***、**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上述债权,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的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房他证***(丰)字第201400757号《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房地产为准)。 本案受理费58659元,由被告福建省新兴建设有限公司、***、**、XX亮、***、***、***、**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速 录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