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5民初1749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康某某、第三人蔚县北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圣亚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康兴睿、第三人蔚县北控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944元。
审 判 长 杨庆和
人民陪审员 敦志林
人民陪审员 董丽平
书 记 员 许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