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一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民辖终946号
上诉人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11民初15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起诉,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货款两清,如有纠纷双方协商或到法院诉讼,诉讼地在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磊 审判员 陈 博 审判员 王晓娅
书记员 赵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