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6民初447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泽县北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72336897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大郭村新北路北六排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0815566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新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河北腾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毛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