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25民初2900号
原告:***,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睿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市桥西区红旗大街333号行政楼2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3587835XP。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常连海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卢 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