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8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2413648L。
住所地:济南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6486683A(6-6)
住所地:长垣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
法定代表人***,任厂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258176919(1-1)
住所地:长垣县。
本院在执行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728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808号民事调解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