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9790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付森。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曲波。
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宇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