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工业区华豫大道中段路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水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中原奥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奥起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380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钢箱梁采购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合同》系桥梁上部结构施工,是桥梁建设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需遵循建筑行业的制作安装施工规范、验收标准等,受《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属于建筑施工合同中的专项分包合同,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案件审理中还可能涉及对钢箱梁实际重量进行鉴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也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原奥起公司和湖北水总公司签订的《钢箱梁采购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概况、工程内容、标准和技术要求、质量管理、工程量的确认和工程款的结算等条款,本案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2022)豫0783民初3804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