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149号
申请人: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黄龙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魏世伟,经理。
被申请人:临颍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临颍县人民路北。
法定代表人:介青刚,局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与被申请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王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