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与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1121民初149号
原告: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5NNM158。
经营者:***,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黄龙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魏世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临颍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临颍县人民路北。
法定代表人:介青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世伟、***。
原告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与被告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承包内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但被告却没有依照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2018年11月1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44919.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却拒不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2844919.6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自愿支付原告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工程款284491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9日开始按照本金2844919.6元以月利率2%支付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具体按照实际履行情况计算)。
二、具体支付办法:被告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自愿于2019年2月2日前支付原告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工程款600000元;于2019年4月10日前支付原告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剩余工程款224491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9日开始按照本金2844919.6元以月利率2%支付至工程款履行完毕之日止,具体按照实际履行情况计算)。
三、如二被告逾期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则被告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自愿额外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50000元。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29559元,减半收取1477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王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