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1民初149号之一
申请人: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住所地:舞阳县人民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颍县黄龙工贸城。
法定代表人:魏世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临颍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临颍县人民路北。
法定代表人:介青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世伟、***。
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9)豫1121民初149号
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原告舞阳瑞隆建材加工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颍通盛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临颍县公路管理局银行存款2900000元的冻结及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王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