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1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3栋7层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00258369。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88360655T。

法定代表人:马进。

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3306562元及利息,执行费35465元。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物流港主干道B西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遂船国用(2016)第214号,面积7809㎡),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 琨

执行员 胡 丽

执行员 盛亚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帅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