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932号

原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金沙万瑞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00258369。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林,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88360655T。

法定代表人:马进。

原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铭建筑公司)与被告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马中酒店)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铭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张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隆基马中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众铭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隆基马中酒店向众铭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6112500元;2.隆基马中酒店向众铭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11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隆基马中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2日,众铭建筑公司与隆基马中酒店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众铭建筑公司为隆基马中酒店提供健坤国际商贸物流城5#地块一期工程公寓、酒店项目施工图设计服务,隆基马中酒店应向众铭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6712500元。合同签订后,众铭建筑公司依约为隆基马中酒店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众铭建筑公司将施工图交给隆基马中酒店后,经隆基马中酒店委托的第三方审图机构四川省勘察设计审查中心进行审图,众铭建筑公司已根据审图机构的意见对图纸进行多次修改,并提交了最终施工图,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而隆基马中酒店因自身原因迟迟未能正常进行项目开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隆基马中酒店仅通过第三方账户向众铭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用600000元,其余费用隆基马中酒店至今未向众铭建筑公司支付。隆基马中酒店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6112500元外,还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每日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众铭建筑公司自愿将违约金减少为按每月2%计算。为了维护众铭建筑公司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隆基马中酒店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众铭建筑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众铭建筑公司营业执照、隆基马中酒店工商信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人员晏博、陈勋就设计方案与隆基马中酒店员工协商、调整的电子邮件《公证书》两份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设计图电子签章版、项目现场图片及视频、隆基马中酒店涉诉信息、案涉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报规材料、电子签章全套设计图纸(附光盘一份、打印成册图纸),隆基马中酒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众铭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发包人隆基马中酒店与设计人众铭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ZM2017-B292),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健坤国际商贸物流城5#地块一期工程公寓、酒店项目施工图设计,其中,第二条约定合同涉及项目内容:分项项目名称为酒店及公寓楼,设计阶段及内容为方案优化、初步设计、施工图,优化后建筑面积为134250平方米,计费单价50元/平方米,设计费6712500元。本合同设计包括:(1)对图纸进行结构验算、方案进行优化及调整;(2)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强、弱电)、暖通专业设计;(3)编制、初步设计等;(4)设计费用按实际面积最终结算。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时间为优化调整的方案得到甲方及规划部门认可后七日内,付费额671250元,占总设计费10%;第二次付费时间为地下室通过甲方及审图认可出蓝图递交甲方后七日内,付费额1342500元,占总设计费20%;第三次付费时间为乙方出施工图前七日内,付费额2685000元,占总设计费40%;第四次付费时间为甲方主体封顶后七日内,付费额1342500元,占总设计费20%;第五次付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费额671250元,占总设计费10%。第七条约定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众铭建筑公司设计员晏博、陈勋分别委托四川同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立对其在设计过程中通过工作邮箱(晏博QQ邮箱:×××@qq.com、陈勋QQ邮箱:×××@qq.com)与发包方隆基马中酒店、审图中心四川省勘查设计审查中心进行工作联系,包括但不限于发送、接收日常工作联系函、设计图、修改通知、工作沟通等的相关邮件进行公证。

2020年4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20)川成蜀证内经字第55666号公证书,对×××@qq.com(使用人晏博)中相关邮件进行了保全。主要内容如下:1.2017年11月10日上午9:44,晏博邮箱收到杨华江(×××@qq.com)发送2017年11月8日《会议纪要》,杨华江为主持人,晏博系参会人员之一,会议议题为遂宁都喜天丽隆基大酒店、都喜D2隆基酒店及公寓设计相关事宜研讨和沟通。会议主要内容,例如对都喜D2酒店及公寓“住房要考虑以后能接入天然气的预留”,“进门处、卧室等位置不能设计对人的感官、心理等造成不适的梁”,“公寓墙能否进行调整,形成异形走廊,增加边房间的面积”,以及要求“设计单位应抓紧时间对该部分图纸的设计,会后一周内出基础施工图等满足施工的需要”等。整体问题中,设计单位提出希望甲方尽快确定审图公司及绿色评价公司,以便进行设计工作对接。同日晚6:09,晏博向杨华江回复发送《设计联系函20171110》(附工作计划、专业对接人)。主要内容:提供设计工作计划表及专业负责人联系函,并针对20171108会议纪要内容中关于公寓调整内容,要求对方确认,关于公寓调整内容“标准层走廊尽头公寓调整,形成异形走廊”,调整后会出现“柱与墙下移导致梁穿越卧室”;目前方案无法满足天然气接入条件,否则需要完全调整方案;厨房卫生间隔墙是否采用轻质隔墙。2.2017年11月14日上午9:49,杨华江向晏博回复《工作联系单20171110》,主要内容:回复确认走廊不作调整;天然气方案不作调整,满足接入的房间要尽量做预留设计;隔墙不采用轻质隔墙,采用多孔砖。3.2017年11月16日中午12:55,晏博向杨华江发送《设计联系函20171116》,主要内容:根据现有31F建筑方案,提供2种结构形式供选择;需要甲方提供和确认的资料;解决31F现梁问题提供两种方案供选择;时间节点问题。4.2017年11月21日下午3:33,杨华江向晏博回复《工作联系单》(编号:201711-02),主要内容:业主对31F建筑方案结构形式确认选择第二种方案;对需甲方提供和确认资料内容进行回复;决定建议设计将顶层所有住房设计成跃复式户型以解决31F跃层挑空区域的现梁问题。同时,告知审图公司为四川省勘察设计审查中心,绿色评价公司为四川益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5.2017年11月26日中午1:53,晏博向杨华江发送基础部分施工图纸及顶部户型方案调整平面图。6.2017年11月27日下午5:01,杨华江向晏博回复《工作联系单》(编号:201711-03),主要内容:确认收到晏博发送的基础部分施工图纸及顶部户型方案调整平面图。同意对四星酒店及公寓的30层及夹层(跃复式)的调整方案及立面图,并提出建议;要求四星酒店及公寓基础图尽快提交审图公司审核,先出基础部分施工蓝图5套,盖设计章递交甲方,满足当期施工需要,后期整体蓝图提交审图公司统一盖章后递交甲方;马上进行五星酒店基础及地下室施工、设计等要求,在12天内12月8日前能够递交甲方地下室基础施工图,以满足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要求。7.2017年11月27日下午5:40,晏博向杨华江回复,主要内容:将积极配合完成相应设计工作。8.2018年2月27日晚上7:25,晏博向杨华江发送《遂宁健坤商贸物流城5#地块一期方案报规》文件。

2020年4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20)川成蜀证内经字第55667号公证书,对×××@qq.com(使用人陈勋)中相关邮件进行了保全。主要内容如下:1.2018年1月10日下午3:51,审查中心(QQ:283834××××)向陈勋发送审查名单,主要内容:审查中心向陈勋提供了设计各专业的审图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其中包括勘察钟毅,建筑陈开梅,结构黄泳,给排水杨宁平,电气彭子江,暖通何达亚。2.2018年1月17日中午11:23,杨华江向陈勋发送《010健坤酒店.修改通知单》,主要内容:审图中心结构专业审图人员黄泳就地下室部分设计提出修改意见。3.2018年2月5日上午9:57,杨华江向陈勋发送《修改通知单9(建坤)》,主要内容:审图中心暖通专业审图人员何达亚就暖通设计部分提出修改意见。4.2018年2月26日下午3:27,杨华江向陈勋发送《修改通知单9(健坤商贸物流城5号地一期公寓、酒店项目》及《修改通知单(建坤)(1)》,主要内容:审图中心电气专业审图人员彭子江就电气设计部分提出修改意见;审图中心暖通专业审图人员何达亚就暖通设计部分提出修改意见。5.2018年3月15日上午10:25,杨华江向陈勋发送《健坤》,主要内容:审图中心建筑专业审图人员就建筑设计部分提出修改意见。6.2018年3月15日上午10:25,杨华江向陈勋发送《修改通知单(建坤)二次》,主要内容:审图中心暖通专业审图人员何达亚就暖通设计部分提出修改意见。7.2018年3月15日晚上8:13,主要内容:陈勋向审图中心(QQ:2838349××××,下略)发送《建坤城设施文件送审查20180315》文件。8.2018年3月16日下午2:39,主要内容:陈勋向审图中心发送《建坤城设施文件送审查20180316》文件。9.2018年3月16日下午3:45,陈勋向审图中心发送《健坤审图意见回复及图纸建筑20180316》文件。10.2018年3月20日中午12:16,杨华江向陈勋发送《0319健坤意见》,主要内容:审图中心建筑专业审图人员就建筑设计部分提出修改意见。11.2018年3月21日中午1:29,陈勋向审图中心发送《健坤审图意见回复及图纸建筑20180321》文件。12.2018年4月8日下午3:00,陈勋向审图中心发送《电子签章》,主要内容:陈勋将修改通过后的全部设计成果加盖出图章发送至审图中心备案。13.2018年4月8日下午3:00,主要内容:审图中心向陈勋回复,已经收到陈勋发送的《电子签章》文件。

众铭建筑公司自认至起诉时,隆基马中酒店通过第三方账户支付了600000元设计费。

2019年12月19日,众铭建筑公司诉至本院。

截止2020年8月上旬,案涉项目处于停滞状态。

审理中,众铭建筑公司述称:1.隆基马中酒店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案涉项目工程无法正常进行,目前仍处于停滞状态;案涉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隆基马中酒店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众铭建筑公司支付设计费用,并提交案涉工程现状图片、视频、隆基马中酒店涉诉信息、案涉土地不动产登记信息予以证明。2.其设计已达到第三次付费阶段,合同约定第四次、第五次付费条件与施工进度有关,未成就的原因是由于甲方停止施工造成,但根据合同第7.2条约定,隆基马中酒店应支付全部设计费用。3.其与隆基马中酒店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通过会议沟通方式确定案涉项目负责人为杨华江,双方主要通过邮件沟通设计图纸修改意见。众铭建筑公司并于庭后提交杨华江的社保缴纳信息,显示杨华江于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隆基马中酒店处缴纳社保,以辅助证明杨华江系隆基马中酒店员工。4.众铭建筑公司述称案涉设计图纸大多通过电子文本方式进行修改确认,没有手写签章,这符合日常设计习惯。5.众铭建筑公司系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也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主张。6.众铭建筑公司述称自愿调整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应支付金额的2/‰的计算逾期违约金调整为每月利率2%计算,主张违约金起算点以众铭建筑公司向审图中心最终确认图纸时间即发送电子签章时间2018年4月8日次日。

本院认为,众铭建筑公司与隆基马中酒店签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间建立了建筑设计合同关系。根据众铭建筑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欲证明其公司设计人员与隆基马中酒店杨华江之间通过往来电子邮件,对案涉项目设计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经审查,该电子邮件在内容上与案涉项目设计具有关联性,往来邮件具有针对性、相对性,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并结合众铭建筑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等其他证据,隆基马中酒店支付了部分设计款,本院认为,可以认定众铭建筑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完成了第三次付费阶段的设计,众铭建筑公司自认隆基马中酒店向其支付了600000元设计费,本院予以确认。现案涉项目工程处于停滞状态,根据合同第7.2条、第7.1条的约定,众铭建筑公司完成设计工作已超过一半时,有权主张隆基马中酒店公司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即2685000元,故隆基马中酒店还应支付设计费2085000元,对众铭建筑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的约定,隆基马中酒店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众铭建筑公司自愿调整违约金主张,其明确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事实依据,本院支持以208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85000元;

二、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以208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8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188元(该款项由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由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5976元,遂宁隆基马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