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与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女,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思浩,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西区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刘冲,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