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902民初6244号
原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中心3栋7层7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原告四川众铭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