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学,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陈文明,男,汉族,湖南省茶陵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伍厚华,男,汉族,湖南省茶陵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邝宏初,男,汉族,湖南省茶陵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合湖村油铺组55号。
法定代表人:戴李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文明、伍厚华、邝宏初、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湘0223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文明、伍厚华、邝宏初、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文明、伍厚华、邝宏初、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13日及2020年6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明、伍厚华、邝宏初无工商登记信息、查明四被执行人证券市场无账户、无保险理财产品;查明四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3290元,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邝宏初有2010年8月25注册的湘B83977的丰田牌小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有2012年12月3日注册的湘B8LD33的金杯牌小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陈文明有1993年8月1日注册的湘B×××××的南雅牌摩托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与案外人董利平有共同所有的位于攸县房屋一套,该房屋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攸县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0年6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文明、伍厚华、邝宏初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6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措施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蔡文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因该案剩余案款不多,不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采取查控措施,并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8047.2元,已执行到位20329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文红宁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乔波
书记员王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