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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湘0224执828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云林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周 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晶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