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3执恢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学,湖南地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陈文明,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伍厚华,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虎踞镇合湖村油铺组55号。
法定代表人:戴李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文明、伍厚华、***、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223执恢5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乔波
审 判 员 苏湘慧
审 判 员 彭飞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崇杰
书 记 员 谭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