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语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4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1)湘0224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0月14日、2021年11月11日共发起两次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公司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房产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已被本案冻结和扣划。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和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2021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公司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8,20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161,056.7元,剩余87,144.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杨**
审 判 员 胡 勇
审 判 员 谭剑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吉辉
书 记 员 王晶晶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