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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4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茶陵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戴李珠。
被执行人:***,男,汉族,茶陵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9)湘022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进度款、工资保证金计347,847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予报告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查实被执行人***有房屋,但无证件,不能进行有效控制处理。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杨**
审判员  胡 勇
审判员  谭剑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