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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虎踞镇合湖村油铺组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茶陵县,现住茶陵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子被我院依法处置拍卖,并制作了分配方案,本案申请人***分配到43120元,因案款发放需要,本院于2022年5月6日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现案款已经通过一案一账户系统发放给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4执恢15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舫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