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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申请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4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株洲市。 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湖南省株洲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19)湘0224民初249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2020年4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17日向***、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传票进行传唤,其未到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5日共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保险、公积金、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4月21日向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盈利、分红险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盈利、分红险信息。2020年4月2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其公积金信息。2020年4月21日向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暂无房产登记信息。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提供的财产线***被执行人***在汉背办事处有工程款357604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与其妻子***名下有未办证的别墅一套,以上财产均被我院依法冻结查封,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我院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2020年7月31日对执行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4639元,暂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勇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