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502执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严东明,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
申请执行人严东明与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严东明各项损失82987.32元、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严东明各项损失33324.88元,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76元、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执行费1144.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位。
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东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平
执行员*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