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西陵执第82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师献民,该××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宜仲裁字第93号裁决书,在执行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404490元、支付逾期利息49797.83元,以140449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仲裁费216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1721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8189.83元,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以140449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年按日万分之1.75的利率标准向宜昌市瑞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审判长***
审判员余晓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