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6729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湖北省沙洋县。
被告:***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佰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黄金大道西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遁建设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湖北佰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减半收取计14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