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其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6民初855号 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其,男,195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第三人:湖南长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大托乡黑石村***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其、第三人湖南长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7元,减半收取2340.03元,由原告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