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91民初1922号
原告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川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川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川宏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3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32元,由原告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红
书记员 张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