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科(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辽宁赐源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91民初1099号
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6982348XU,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芳。
被告: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00081148911D,联系地址:辽宁省丹东市锦江街96号1802-01室,法定代表人:安学芳。
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廊坊)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帅